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禁止在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