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鼓励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市、县(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反馈处理结果。

市、县(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有奖举报专项经费,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