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制度。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