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