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辽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县文物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辽代城址、塔、墓葬及其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

鼓励和支持辽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辽代城址、塔、墓葬。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