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民政、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辽代城址、塔、墓葬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