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进行下列损坏辽代城址、塔、墓葬的行为:

(一)刻划、涂污等;

(二)擅自攀登城墙、塔、建筑基址;

(三)擅自进入塔、墓葬;

(四)在塔上摆放物品等;

(五)在城址内取土、垦荒、深耕等;

(六)其他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禁止损毁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在辽代城址、塔、墓葬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