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辽代城墙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在城墙两侧依法设立界桩或者必要的保护设施。

禁止在界桩或者保护设施范围内进行一切与辽代城墙保护无关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