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