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的;

(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