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