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制度,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市场化服务的区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参与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日常监督。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