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城建成区内乌江、郁江等水域和消落带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他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