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