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管理系统,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收集点相应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可回收废弃物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置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