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城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