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开业、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到期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