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及其他建制镇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汉葭、绍庆、靛水等街道的城市建成区。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