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