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在自治县城镇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不透景围墙。因施工需要并经批准临时修建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