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公共交通站台以及沿线的候车亭和招呼站等设施。不得有在车站停放非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