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或悬挂广告,应当统一规划。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