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配套绿化设计,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城拓展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不达标的,由建设单位实施差额面积的集中绿化或按标准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