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配套绿化设计,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由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城拓展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绿化面积不达标的,由建设单位实施差额面积的集中绿化或按标准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