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镇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