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辖区内公用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城乡规划区内设置的地名标志、交通标牌,以及避雷、邮政、通信、有线电视、供水、排水、电力、燃气、文物保护、消防、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