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合同约定的启动建设期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启动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要求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对其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投资建设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对其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