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合同约定的启动建设期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启动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要求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对其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取得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投资建设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对其实际投入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