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责任主体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责任情况以及违法行为信息推送至省、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信用监管范围。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