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有关责任主体不履行露天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依法对露天矿山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