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露天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建设。支持已有露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列入名录的露天矿山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