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十一条有效露天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露天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开采、治理与恢复。露天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