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露天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开采、治理与恢复。

露天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