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三章 综合治理第十二条有效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