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讨论的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