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或者办理完毕,并将审议或者办理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