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明显标志,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