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和恶劣天气,除雪融冰、应急抢修等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