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规定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编制养护计划,安排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养护决策机制和养护监督机制,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情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抽检分析,发现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限期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