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建立专职救援队伍承担清障救援工作,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委托社会救援力量实施。

高速公路故障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对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救援、现场清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清障救援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救援队伍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