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采用下列手段,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三)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四)以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五)其他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手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