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检定,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