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涉及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