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广场;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民居住小区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建设或者业主管理的绿地;

(四)道路绿地:附属于城市道路、街道旁的绿地;

(五)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的绿地;

(六)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七)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绿地:指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建设或者业主管理的绿地;

(八)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