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