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的;

(二)未(三)违法批准变更城市绿地性质或者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或者其他占用绿地活动的;

(四)(六)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依法及时制止和进行行政处罚的;

(七)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