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树木遭到破坏、毁坏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