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