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