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进行管护: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其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零星树木,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并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