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三)攀、折、钉、拴树木;(四)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五)其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