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绿地按下列职责进行建设:(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