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城市绿地按下列职责进行建设: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