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地面积、位置进行绿化工程建设。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按期建设。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